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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导体照明产品技术要求(2010版)

一、名词解释
(一)LED照明产品
1、反射型自镇流LED灯
类似于MR16、PAR20、PAR30和PAR38的,含有LED光源和保持其稳定燃点所必需的元件并使之成为一体的,灯头符合GU10、B22、E14或E27的LED灯,这种灯在不损坏其结构时是不可拆卸的。
2、LED筒灯
LED光源和保持其启动和稳定燃点所需元件一体化的,或驱动装置分离式的,LED下射灯。
3、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
满足道路/隧道照明要求的组合式LED照明装置,除了发光二极管(LED)作为光源发光外,还包括其他部件,例如光学、机械、电气和电子部件,并将这些部件组合成一个整体。
注:所指LED道路照明产品其驱动控制装置可分为离式结构。

(二)规格
根据产品类型不同对LED照明产品作不同的规格划分。
其中,反射型自镇流LED照明产品划分为MR16、PAR20、PAR30和PAR38四种规格;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以额定光通量划分为3000lm、5400lm、9000lm和14000lm四种规格。

(三)额定值
额定工作条件下上述LED照明产品的参数值,该值由产品生产商或责任销售商指定,包括额定光通量、额定相关色温和额定功率等参数。

(四)初始值
为使新出厂的LED照明产品达到性能稳定以进行评估,对产品进行规定小时数的老炼并在产品达到稳定工作时所测得的参数值称为产品的初始值,初始值用于评价LED照明产品的初始性能,包括初始光通量、初始光效、初始相关色温、初始显色指数等参数。(此处名词解释针对本规则进行规定)
注:在目前条件下,考虑到LED照明产品的技术发展水平,结合产品的实验室测试结果统计分析,本规则中定义初始值为对LED照明产品进行1000h老炼后产品稳定工作时的参数值。

(五)光束角和中心光强
在通过反射型自镇流LED照明产品光束轴线的平面上的两条给定直线之间的夹角,这两条直线分别通过灯的正面中心和发光强度为中心光强50%的发光点。
此处所指中心光强是指反射型自镇流LED照明产品在光束轴线上测得的发光强度值,单位为坎德拉;所指光束轴线是指对反射型自镇流LED照明产品光强分布,其周围的光强度分布大体呈对称状态的轴线,该轴线不一定与通过灯头的灯轴线或垂直于基准面的灯轴线相同。

(六)光通维持率
在规定条件下对LED照明产品进行燃点,在寿命期间内燃点达到一特定时间时所发出的光通量与初始光通量的比值,用百分数表示。
注:本规则中,对反射型自镇流产品、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和LED筒灯进行了3000h、6000h和10000h光通维持率的规定。

(七)显色指数维持
是指产品在规定条件下燃点,在寿命期间内燃点达到一特定时间时的LED照明产品的显色指数。
注:本规则中,为考察室内LED照明产品的颜色随时间的变化,给出了反射型自镇流LED照明产品和LED筒灯的3000h显色指数变化要求。

(八)平均寿命和额定寿命
产品在规定条件下燃点,当一定比例(X)的LED照明产品光通维持率达到一特定值(Y)时的累计燃点时间,称为产品的平均寿命。产品生产商或责任销售商所指定的该寿命称为产品的额定寿命。
注:本规则中平均寿命是指50%的LED照明产品光通维持率达到70%时的累计燃点时间,即,X=50%,Y=70%。

二、适用范围及指标规定
(一)反射自镇流LED照明产品
1、适合范围
本部分针对反射型自镇流LED照明产品,规定了MR和PAR系列LED照明产品的技术要求,其中包括产品的规格分类、初始光通量、初始光效和光通维持率等基本光学性能指标,电气等安全要求及无线电骚扰特性等。
——额定电压220VAC/50Hz;
——灯头符合GU10、B22、E14或E27;
——产品类型类于MR16、PAR20、PAR30、PAR38.
2、相关技术要求
产品的基本技术要求如下:
(1)适用电压范围:额定电压90%~106%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
(2)适用环境要求:-10℃~40℃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同时尚应满足具体使用地的环境温度、湿度和腐蚀性等其他特殊要求;
(3)安全指标:达到表1中各项规定;
(4)基本性能要求:满足表2的规定;
(5)寿命:不低于30000h。

表1 反射型自镇流LED照明产品安全指标要求

序号
评定参数
指标要求
1
安全要求

采用GB24906-2010的适用规定条款;
产品标记除应满足上述标准要求外,尚应给出额定光通量、额定相关色温、显色指数、光束角和中心光强、额定寿命和功率因数等相关信息

2
骚扰电压
符合GB7743-2007的要求

表2 反射型自镇流LED照明产品基本性能要求

序号
评定参数
指标要求
1
功率 (实测功率——标称功率) ≤(标称功率×15%+0.5)W
2
功率因数 实测平均值 MR16 ≥0.5
PAR20
PAR30 ≥0.7
PAR38
(宣称值——实测值) ≤0.05
3
初始光通量 (初始光通量/额定光通量×100%) ≥90%≤120%
MR16 ≥200
PAR20 ≥300
PAR30 ≥480
PAR38 ≥640
4
初始光通量 额定相关色温≤3500K ≥55
3500K<额定相关色温≤6500K ≥60
5
光束角 ≤60°
6
中心光强 见附表1
7
光通维持率 3000hrs ≥96%
6000hrs ≥92%
10000hrs ≥86%
8
初始显色指数 平均值 ≥85
单只产品 ≥82
9
(初始显色指数-3000hrs显色指数) 平均值 ≤3
单只产品 ≤5
10
初始相关色温 额定相关色温2700K 2725±145
额定相关色温3000K 3045±175
额定相关色温3500K 3465±245
额定相关色温4000K 3985±275
额定相关色温4500K 4503±245
额定相关色温5000K 5028±283
额定相关色温5700K 5665±355
额定相关色温6500K 6530±510

(二)LED筒灯
1、适用范围
本部分针对LED筒灯,规定了LED筒灯的技术要求,其中包括产品的规格分类、初始光通量、初始光效和光通维持率等基本光学性能指标,电气安全要求及无线电骚扰特性等。
适用范围如下:
——额定电压200VAC/50Hz
——整体式LED筒灯,或自带驱动装置分离式LED筒灯
2、相关技术要求
产品的基本技术要求如下:
(1)适用电压范围:额定电压90%~106%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
(2)适用环境要求:-10℃~40℃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同时尚应满足具体使用地的环境温度、湿度和腐蚀性等其他特殊要求;
(3)安全指标:达到表3中各项规定;
(4)基本性能要求:满足表4的规定;
(5)寿命:不低于30000h。

表3 LED筒灯安全指标要求

序号
评定参数
指标要求
1
安全要求

采用GB7000.202的相关规定;
标记除应满足上述标准规定外,尚应提供额定光通量、额定相关色温、显色指数和额定寿命等信息

2
骚扰电压
符合GB7743-2007的要求
3
谐波电流限值
符合GB17625.1-2003的要求

表4 LED筒灯基本性能要求

序号
评定参数
指标要求
1
功率 (实测功率-标称功率) ≤(标称功率×15%+0.5)W
2
功率因数 实测值 实测功率≤5W ≥0.50
5W<实测功率≤15W ≥0.70
实测功率>15W ≥0.90
(宣称值-实测值) ≤0.05
3
初始光通量 (初始光通量/额定光通量×100%) ≥90%且≤120%
4
初始光效 额定相关色温≤3500K ≥60
3500K<额定相关色温≤6500K ≥65
5
区域光通分布 (60°区域角范围内区域光通/初始光通量) ≥75%
6
光通维持率 3000hrs ≥96%
6000hrs ≥92%
10000hrs ≥86%
7
初始显色指数 平均值 ≥80
单只产品 ≥77
8
(初始显色指数-3000hrs显色指数) 平均值 ≤3
单只产品 ≤5
9
初始相关色温 额定相关色温2700K 2725±145
额定相关色温3000K 3045±175
额定相关色温3500K 3465±245
额定相关色温4000K 3985±275
额定相关色温4500K 4503±243
额定相关色温5000K 5028±283
额定相关色温5700K 5665±355
额定相关色温6500K 6530±510

(三)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
1、适用范围
本部分针对道路和隧道照明,规定了LED道路和隧道照明产品基本技术要求,其中包括产品的规格分类、初始光通量、初始光效和光通维持率等基本光学性能指标,电气安全要求及无线电骚扰特性等。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220V、频率50Hz交流供电的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
本规则不适用于直流或太阳能、风能供电的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
2、相关技术要求
产品的基本技术要求如下:
(1)适用电压范围:额定电压90%~106%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
(2)适用环境要求:-20℃~50℃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同时尚应满足具体使用地的环境温度、湿度和腐蚀性等其他特殊要求;
(3)安全指标:达到表5中各项规定;
(4)基本性能要求:满足表6的规定;
(5)寿命:不低于30000h。

表5 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安全指标要求

序号
评定参数
指标要求
1
安全要求

采用GB7000.5-2007的规定条款;
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等级应为IP65或IP66;
产品标记除满足GB7000.5-2007的条款规定外,尚应提供额定光通量、额定相关色温等信息

2
骚扰电压
符合GB17743-2007的要求
3
谐波电流限值
符合GB17625.1-2003的要求
4
浪涌试验
符合GB18595-2001的要求

表6 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基本性能要求

序号
评定参数
指标要求
1
功率 (实测功率-标称功率)/标称功率×100% ≤15%
2
功率因数 实测值 ≥0.95
宣称值-实测值 ≤0.05
3
额定光通量 3000/5400/9000/14000
4
初始光通量 初始光能量/额定光通量×100% ≥90%且≤120%
5
初始光效 额定相关色温(CCT)≤3300K ≥80
3500K<CCT≤6500K ≥85
6
光通维持率 3000hrs ≥96%
6000hrs ≥92%
10000hrs ≥86%
7
额定相关色温 步长 100K
阴值 ≤6500K
8
初始相关色温 初始相关色温-额定相关色温(T) ≤0.0000108×T×T+0.0262×T+8
9
配光分布 LED道路照明产品 达到《CJJ45-200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照明设计要求
LED隧道照明产品 达到《JTJ026.1-1999公路隧道通风照明设计规范》照明设计要求

三、试验方法
(一)安全要求测试
对反射型自镇流LED照明产品、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和LED筒灯,分别参照GB24906-2010和GB7000.1进行测试。

(二)电磁兼容测试
LED照明产品的骚扰电压、输入谐波电流限值和浪涌试验分别按照GB17743、GB17625.1和GB/T17626.5进行测试。

(三)光电性能测试
1、试验一般要求
(1)实验室环境条件
光电参数测量应在环境温度25℃±1℃,相对湿度最大为65%的无对流风的环境中进行。寿命试验环境温度为25℃±15℃,应该保证照明产品周围的气流是由该产品所造成的正常对流气流,不允许有照明产品的振动和冲击。
(2)电源电压要求
产品测试所用的电源应该在50Hz的额定工作频率下提供220V正弦波形的电压,以保证测试过程中谐波含量不超过3%。在稳定期间,电源电压应稳定在额定值的±0.5%范围内;测量时,电源电压应稳定在额定值的±0.2%范围内;寿命试验的电源电压稳定在±2%以内。
2、老炼和寿命试验
在满负荷条件下进行老炼和寿命试验,试验中反射型自镇流LED照明产品和LED筒灯为连续点灯,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为燃点11.5h,关断时间不计入老炼和寿命时间。
3、稳定判定条件
稳定时间随产品不同而不同,稳定状态通过如下方法判定:30分钟内对光输出和电功率进行至少3次读数,以15分钟的读数计算,光输出和电功率的偏差应低于0.5%。
4、电参数的试验
反射型自镇流LED灯老炼1000h后,用数字功率计测量灯功率、线路功率因数。
5、光度参数的试验
(1)光通量和颜色参数的试验
产品在经过老炼规定时间后达到稳定工作状态时使用积分球测试系统或分布光度计测试系统测试产品的光通量和颜色参数,其中,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的光通量应采用分布光度计测试系统进行测定,测试参照GB/T9468。
(2)光通维持率的试验
按照6.5的规定进行LED照明产品的光通量测试,光通维持率由一定时间光通量和初始光通量计算得出。
(3)光束角和中心光强
对反射型自镇流LED灯老炼1000h后,在产品光电性能稳定后参照进行GB/T19658测试。

四、参考和引用标准

GB24906-2010 普通照明用50V以上自镇流LED灯 安全要求
GB7000.1-2007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7000.5-2005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的安全要求
GB7000.201-2008 灯具 第2-1部分:特殊要求 固定式通用灯具
GB7000.202-2008 灯具 第2-2部分:特殊要求 嵌入式灯具
GB17743-2007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17625.1-2003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T18595-2001 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GB/T17626.5-1999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IESNA LM-79-08 IES Approved Method for the Electrical and Photometric Measurements of Solid-State Lighting Products
GB/T9468-2008 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
GB/T19658-2005 反射灯中心光强和光束角的测量方法
ENERGY STAR 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Luminaires Eligibility Criteria —Version 1.0, DRAFT 1
ANSI C78.377-08 Specifications for the Chromaticity of Solid State Lighting Products
CJJ45-2006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JTJ026.1-1999 公路隧道通风照明设计规范

附表:LED照明产品中心光强最低要求(cd)

MR16
 
初始光通量(lm)
150
250
300
350
400
500
/
光束角(°)
10
2387
3592
4305
5079
5900
7598
20
996
1498
1796
2119
2461
3169
30
505
760
911
1075
1248
1607
40
311
469
562
663
770
992
50
234
352
421
497
578
744
60
213
321
384
454
527
679
PAR20
 
初始光通量(lm)
300
350
400
500
/
光束角(°)
10
1922
2239
2601
3478
20
894
1042
1210
1618
30
494
578
671
898
40
328
382
444
593
50
258
301
350
468
60
243
283
329
440
PAR30
初始光通量(lm)
400
500
650
750
900
1000
1250
光束角(°)
10
4371
5549
7760
9561
12786
15289
22686
20
1893
2403
3360
4140
5536
6620
9823
30
977
1240
1734
2137
2858
3417
5070
40
601
763
1067
1315
1758
2103
3120
50
441
560
783
964
1290
1542
2288
60
386
489
685
843
1128
1349
2001
PAR38
初始光通量(lm)
650
750
900
1000
1250
1500
1800
光束角(°)
10
8922
10544
13245
15191
20311
25199
29575
20
3647
4310
5414
6210
8303
10301
12090
30
1777
2100
2638
3026
4046
5020
5891
40
1032
1220
1533
1758
2350
2916
3423
50
715
845
1061
1217
1628
2020
2370
60
590
698
876
1005
1334
1667
1957

注:其他光束角和初始光通量的LED照明产品的中心光强最低值可根据附表采用差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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